聯邦黨人文集    下頁   素心學苑

附錄一

 召開聯邦制憲會議國會決議

1787年2月21日

鑒於邦聯和永久聯盟條款載有經合眾國國會及各州州議會同意進行修訂之規定;又鑒於經驗表明現存之邦聯制度確有缺陷,若干州,特別是紐約州,為了加以補救,指令其出席國會之代表建議,為在下述決議中表明之目的召開一次會議,而召開此次會議似為在合眾國中建立一堅強之全國政府之最可行辦法。

現決議:國會認為宜於今年5月之第二個星期一在費城召開由各州指定代表參加之明確以修改邦聯條款為唯一宗旨之會議,並由此會議向國會及各州州議會提出關於邦聯條款之修訂意見,經國會同意並為各州批准後,俾使聯邦憲法適於國家之治理與聯邦之賡續。

 

附錄二

邦聯條款

新罕布什爾馬薩諸塞灣羅得島及普羅維登斯種植地康涅狄格紐約新澤西賓夕法尼亞特拉華馬裡蘭弗吉尼亞北卡羅來納南卡羅來納和佐治亞諸州間之邦聯及永久聯盟條款

第一條 邦聯之名稱定為「美利堅合眾國。」

第二條 凡未經本邦盟召集之國會明確授予合眾國者外,各州保留其主權、自由與獨立及所有權能、領域與權利。

    第三條 上述各州為了組織共同防禦、保衛其自由,並為共謀福利,各自加入互相友好之鞏固聯盟,承擔互相協助以抵抗由於宗教、主權、貿易,或任何藉口對上述各州或其中任何一州所施加之壓力或攻擊。

    第四條 為了更好建立並維繫聯盟各州人民間之相互友誼與交往,除乞丐、流氓與逃犯外,各州自由居民有權享受諸州自由公民之一切特權與豁免權,每州人民並可自由進出任何他州,並將與該州居民一樣,在該州內享受一切貿易與商業特權,被課以同樣稅款、受到同樣限制,唯該項限制不得阻止遷入該州之財產轉移至財產所有者居住之任何他州;且任何州不得對合眾國財產或任一州財產課稅或加以限制。

    如在任何州內之任何犯有或被控犯有叛國罪、重罪或其他嚴重過失之人在逃,而被合眾國任何一州所發現,則在其逃離之州之州長或行政權力機構之要求下,應將其解至對其犯罪享有裁判權之州處理。

    各州對他州之檔案、立法與法院及兼管司法之行政長官之司法程序應給於充分之信任與尊重。

    第五條 為了更便於管理合眾國普遍關切之事宜,各州以州議會決定之方式逐年委任代表,於每年11月第一個星期在國會集會,各州保留權力在年內任何時候召回全部代表或任何代表,委派他人更代至年終為止。

    各州派至國會之代表不得少於二人,亦不得超過七人;任何人在六年之中擔任代表不得超過三年,任何人在擔任代表期間均不得在合眾國政府擔任官職,從而使其本人或由他人代為領取薪金、費用或任何報酬。

    各州在參加各州會議時均有其本身之代表,而各代表同時亦為州際委員會之成員。

    在國會開會決定合眾國之問題時,各州均有一票投票權。

    代表在國會中之言論與辯論自由不受干涉,亦不得在任何法庭或國會外任何地方對之進行詰難,國會議員除因叛國罪、重罪或破壞治安罪外,在其來往及參加會議時,其人身不受逮捕與監禁。

    第六條 未經合眾國國會之許可,任何州不得派出或接受任何使節,或與任何國王、君主或國家舉行任何會議、訂立任何協定、同盟或條約;在合眾國或各州領薪或受委擔任職務之任何個人均不得接受任何國王、君主或國家之任何贈與、報酬、職務或爵銜;合眾國國會或各州均不得授與任何貴族爵銜。

    未經合眾國國會之同意並準確規定其宗旨及期限,任何兩州或兩州以上之間均不得彼此訂立任何條約、或進行任何聯合或結盟活動。

    任何州均不得徵收進口稅或關稅,從而可能妨礙合眾國國會根據其已向法蘭西及西班牙王朝提出訂立之任何條約,與任何國王、君主或國家所訂條約之規定。

    除合眾國國會認定為保衛各州及其貿易需要之一定數目之艦隻外,任何州於和平時期不得擁有戰艦;除合眾國國會認定為保衛各州需要之要塞警衛部隊外,任何州於和平時期亦不得擁有任何部隊;但所有各州應經常維持一支嚴加管理、遵守紀律、武器裝備充足之民兵,且購置並於公用武庫中經常備用一定數量之野炮與帳具、適當數量之武器、彈藥與營房器材。

    除非實際遭受敵人入侵,或得到某個印地安部族決議即將入侵之確定消息,且情況緊急不容延緩以俟徵得合眾國國會同意之外,未得合眾國國會之許可,任何州不得進行任何戰爭;除非在合眾國國會宣戰之後,任何州不得將任何艦隻與戰艦編入現役或頒發拘捕或報復性拘捕敵艦令;在宣戰後,是項拘捕令亦只能針對交戰國與交戰國屬民,並按照合眾國國會制定之規章;惟如該州受到海盜圍攻時,可以裝備戰艦,至危險解除時,或至合眾國國會另行決定時為止。

    第七條 任何州為共同防禦目的組建陸軍時,一切上校級及其以下各級軍官均由組建部隊各州州議會委任,或照該州規定方式委任;一切缺額概由最初委任之州填補。

    第八條 一切戰費及為共同防禦或普遍福利目的引致之一切開支,經合眾國國會批准,應由公共財庫中支付。此公共財庫之資金由各州按照各州境內之一切土地(而不論已授與任何人或為任何人作過丈量)之價值比例攤派。此項土地及地上之建築、設施應根據合眾國國會隨時指定之方式進行估價。

    各州州議會應於合眾國國會決定之時限內指令賦課稅款以交納上述攤派份額。

    第九條 合眾國國會擁有唯一無二之權利及職權決定媾和與戰爭(第六條所述情況除外)——派遣與接受大使——締約與結盟(但不得簽訂商業條約以限制各州對外國人課以與本州人民同樣進口稅及關稅,或禁止任何種類貨物或商品進出口之立法權,——確立法則以決定:在各種情況下,陸上或海上之何種捕獲物為合法,為合眾國服役之陸軍或海軍之戰利品以何種方式分配或上交——在和平時期頒發船隻拘捕令及報復性拘捕令——組成審判公海上所犯海盜罪與重罪之法庭,並建立受理與裁判有關捕獲品全部案件之最後上訴,唯國會成員不得被委任為上述任何法庭之法官。

合眾國國會亦為處理二州或二州以上之間有關邊界、轄區、或因任何其他經由引起之現存或今後可能發生之爭議之最後上訴機關;此項權力應以下列方式實施:——凡一州之立法或行政機關或合法代理人就其與另一州發生爭議,向國會提出申訴,陳明爭議問題要求予以審理,國會應即下令通知爭議中之另一州之立法或行政機關有關事由,通知各方合法代理人於指定日期到場,遂後令其協商一致委派審理員或法官組成法庭以聽取意見,並裁定有關爭議;如果雙方不能取得一致意見,則國會應從合眾國各州各提名三人列出名單,爭議各方交替從名單中刪除一人,由申訴一方開始,一直到名單人數減至十三人為止;從此十三人名單中,按照國會要求,於國會當面用抽籤辦法,抽出不少於七人、不多於九人之姓名,所抽中之人或其中之任何五人,即行擔任審理員或法官以聽取並最後裁定有關爭議,裁定由聽取爭議之法官多數同意而成立;如果任何一方於指定日期不到場,且未申明國會認為充足之理由,或雖到場但拒絕前述刪除手續,則國會仍應從各州提名三人,國會秘書代表不到或拒絕表態之一方進行刪除;如此委任之法庭所作判斷與判決即為最後之裁決而不能變更;如任何一方拒絕服從此類法庭之權威,或拒絕出庭申訴其要求或?由,法庭仍得徑行宣佈判決或判斷,此一裁判同樣即為最後裁決而不能變更,在兩種情況下,其判斷或判決以及其他處置均應呈交國會,存入國會法案檔內,以代有關爭議各方保存:唯每一審理員在出庭審判之前應在審理此案之州之高等法院或最高法院一名法官主持下進行宣誓:「本人盡自己之最大明辯能力不循私情不望報酬充分認真聽取並判明有關爭」,且不得剝奪任何州之領土歸合眾國所有。

一切關於私人土地所有權之爭議,該土地由二州或二州以上分別頒發與不同之個人,而各州對該土地的管轄權與頒發土地證之各州經過核實,該土地證或每一土地證繫在管轄權解決之前頒發,原有關一方向合眾國國會申訴,則其解決應盡量採取與上述解決各州間領土管轄權爭議相同之辦法。

    合眾國國會且亦應有唯一無二之權利與職權規定以本身名義或以各州名義鑄造之硬幣之合金成分與價值——規定合眾國全境之度量衡制——處理與非各州成員之印第安人之貿易與一切事務,唯不得損害或違犯各州在其州界之內之立法權——建立及處理合眾國全境中各州間之郵務,並提取郵件來往之郵資以充郵政經費開支——除團級以下軍官外,委任合眾國陸軍之一切軍官、委任海軍一切軍官、授予合眾國現役軍官軍銜——制定管理陸、海軍之條例並指揮其作戰行動。

    合眾國國會有權在國會休會時任命常設委員會,命名為「州際委員會」,由每州一名代表組成;有權任命其他必要之委員會與文官,在國會指導下總管合眾國事務;並任命國會本身一成員為總統,惟任何人不得在任何三年任期中擔任總統職務超過一年以上——確定合眾國所需開支,並撥款用以支付是項公共開支費用——以合眾國名義借貸或發行紙幣,每半年向各州報告借貸或發行貨幣之帳目一次——建設並裝備一支海軍——協商決定陸軍部隊人數,按照各州白人居民人數比例向各州徵調攤派之兵員;此項徵調具有法律效力,各州州議會應即委任團級以下軍官、募集兵員、發給軍人應具備之服裝、武器及裝備,其費用概由合眾國開支,依上述裝備之官兵應在合眾國國會規定之時限以內,開赴國會指定之地點;但如合眾國國會根據情況決定任何一州不募兵員,或僅募少於其應攤數量之兵員,而另一州應募多於其應攤數量之兵員,則此額外兵員亦應如額內兵員同樣募集,派給軍官,發給軍服、武器、裝備,除非該州州議會認為此額外兵員從本州安全考慮不能調出,在此情況下該州應盡其所能募集額外兵員,並配備以軍官、軍服、武器、裝備;如此裝備之官兵即應在合眾國國會規定之時限內開赴國會指定之地點。

    除非有九個州同意,合眾國國會不得參戰、在和平時期不得頒發船隻拘捕令或報復性拘捕令、不得締約結盟、不得鑄幣並規定其價值、不得確定為合眾國之防禦與福利所需之款項與費用、或其中任何一項款項與費用、不得以合眾國名義發行紙幣或公債、不得撥款、不得決定建築或購買戰艦、不得決定徵召陸、海軍部隊之兵員、不得任命陸、海軍總司令;除非合眾國國會多數投票表決,不得決定逐日休會以外之其他任何問題。

    合眾國國會有權休會至一年之任何時間、移至合眾國境內任何地方復會,但休會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每月應公佈會議日誌,但國會認為應予保密之有關條約,盟約或軍事行動部分不在此限。經任何代表提出要求,每州代表對任何問題所投贊成與反對票應在日誌中記錄;任一州之代表均可要求發給一份上述日誌副本,只上述在日誌中除外部分不在此限,以便各州州議會查看。

    第十條 州際委員會或任何九州均可在國會休會期間執行合眾國國會?九個州同意隨時認為適於授予之國會職權;惟不得授權該委員會執行邦聯條款中要求合眾國國會中須有九個州同意始能行使之權力。

    第十一條 加拿大如參加此邦聯,並參與合眾國行動,應予接受加入並享有此聯盟之一切權益;但除非有九個州同意,不得接受其他殖民地加入此邦聯。

    第十二條 凡在合眾國各州集會組成此邦聯之前由國會或以國會名義發行之一切信貸、借款與舉債,均視為合眾國之債務,其清償由合眾國擔承,謹此以合眾國與公眾名義莊嚴作出保證。

    第十三條 各州在邦聯提交之一切問題上將遵從合眾國國會之決定。

    邦聯條款將為各州嚴格遵守,聯盟將永久存在;今後非經合眾國國會同意,並?各州州議會隨後批准,任何時候不得對條款進行任何修改。

    我等幸邀上帝恩寵,為各自所代表之州議會所同意並授權,批准上述邦聯及永久聯盟條款。上帝鑒查:我等以下簽名代表,根據所授之權,代表各自選民並以其名義,謹此聲明全面批准、肯定邦聯及永久聯盟各條規定,以及其中包括之全部與單項內容;我等並以各自選民信用莊嚴信誓並擔保彼等在一切邦聯提交問題上將遵守合眾國國會之決定。本條款將為我等所代表之州所嚴格遵守,此一聯盟將永世長存。

附錄三

 關於將憲法提交國會的決議

制憲會議於1787年9月17日,星期一

    出席:新罕布什爾州、馬薩諸塞州、康涅狄格州、紐約州漢密爾頓先生、新澤西州、賓夕法尼亞州、特拉華州、馬里蘭州、弗吉尼亞州、北卡羅來納州、南卡羅來納州及佐治亞州。

    決議:將〔下列〕憲法提交合眾國國會,本制憲會議建議在國會審議之後提交根據各州州議會建議下由各州人民選舉之代表大會同意與批准;各州代表大會同意並批准後應即分別通知合眾國國會。

    決議:制憲會議建議一俟九個州之代表大會批准本憲法,合眾國國會應即確定批准憲法各州委任選舉人之日期,及選舉人集會投票選舉總統及日期,及本憲法所規定之程序開始之時間與地點;在公佈之後,即行委託選舉人,選舉參議員與眾議員;選舉人應在規定選舉總統之日期集會,並按照憲法要求將其投票結果驗證、簽署、封訖,送交合眾國國會秘書;參議員、眾議員應在規定之時間與地點集會;參議員應推舉專為接受、起封與計算總統票數之議長;在總統選出以後,國會應會同總統立即將本憲法付諸實施。

根據制憲會議全體一致下達之命令

議長 喬治·華盛頓

秘書 威廉·傑克遜

 

附錄四

華盛頓致國會函

制憲會議於1787年9月17日

閣下:

茲有幸將我等認為最為可行之憲法文本送請合眾國國會考慮。

    我國同胞長期以來即已認識並希望宣戰、媾和與締約權、征課賦稅與調節商務權以及相應之行政與司法權力,應全部、充分委之於聯盟之共同政府:但顯然將如此廣泛權力委諸一個團體實亦不妥——由此產生建立另一組織之必要。

    在合眾國聯邦政府之中,使各州保留其獨立主權之一切權利,又要保證全國之利益與安全,明顯不切實際——個體之參加集體必須放棄一部分自由以保存其餘。其犧牲之大小既應視情勢與環境而定,亦應由其所要達目的而定。精確劃分必需放棄之權利與必須保留之權利從來並非易事;而在目前情況下,由於各州情勢、轄區大小、習慣與個別利益之差異,困難更行增大。

    我等探討此事,常以一切真正美國人之最大利益為念,即如何鞏固吾?之聯盟,蓋此實關係我國之繁榮、幸福、安全、甚至我民族之生存。由於認真銘記此一重要考慮,才使參加制憲會議之各州在次要問題上未如前所預料之堅持己見;我等現在呈送之憲法遂系友好與互相尊重忍讓精神之結果,而此種精神實為我國獨特之政治形勢所不可或缺者。

    或許不能期望各州對本憲法均能全部完整予以同意;但各州無疑將會考慮到,如僅以其一州利益為準,結果可能對他州甚為不利而難以接受;我等希冀並相信否定意見我等所預期之稀少;本憲法如能促進為吾人所如此珍惜之國家之永久福利並保障其自由與幸福。實為我等最熱烈之希望。

      順致敬意!

閣下之最忠順僕輩

主席 喬治·華盛頓

根據制憲會議一致下達之指令

致國會主席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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